|
智慧旅游的主体架构智慧旅游是一个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规划、开发和建设过程中,首要遇到的问题是如何明确开发主体、运营主体以及应用主体。我们认为,智慧旅游的主体构架可以从能力( Capabilities)、属性( Attributes)和应用( Applications)三个维度来定义。能力( Capabilities)是指智慧旅游所具有的先进信息技术能力;属性( Attributes)是指智慧旅游的应用是公益性的还是管利性的应用( Applications)是指智慧旅游能够向应用各方利益主体提供的具体服务和功能。 公益性指智慧旅游的应用由政府或第三方组织提供,以公共管理与服务为目的,具有非营利性。营利性应用由市场化机制来决定服务提供商。智慧旅游的属性能够决定其开发主 体、应用主体以及运营主体。 智慧旅游的CAA框架体系的内含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1)以智慧旅游目的地的概念来明确应用主体,因此,除了一般智慧旅游所涵盖的旅游 者、政府、企业之外,还包含了目的地居民,即智慧旅游涵盖了智慧景区、城市(街区、社区等)、区域性旅游目的地概念; (2)公益和营利属性是信息技术能力和应用的连接层,即纵向可建立起基于某种(某些)信息技术能力,具有公益或营利性质的,面向某个(某些)应用主体的智慧旅游解决方案; (3)公益性智慧旅游和营利性智慧旅游的各种应用以及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兼容性和连通性,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孤岛和填补信息鸿沟。智慧旅游的应用对象发展智慧旅游的四大应用对象为:以政府为代表的旅游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旅游者、旅游行动计企业以及目的地居民。与传统旅游信息技术应用面向政府、企业与旅游者三大主体不同,智慧旅游将目的地居民纳入应用对象,即智慧旅游在智慧城市外延下,不仅能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还能够使旅游管理、服务与目的地的整体发展相融合,使旅游者与目的地居民和谐相处。智慧旅游面向这四大应用主体构建应用系统,既需要满足应用主体自身的需求,也需要满足应用主体之间的交互需求。例如,对于旅游者,智慧旅游既面向旅游者自身(T)及旅游者之间(12T)的需求,又面向旅游者与政府之间(T2G)、旅游者与企业之间(T2B)以及旅游者与目的地居民之间(T2R)的交互需求。
|